火疗是医疗行为吗小伙火疗被烧伤,投诉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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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松滋市的万先生去足浴养生馆做火疗,没想到技师不慎将酒精洒到背上,造成后背烧伤,烧伤面积是TBSA6%(也就是躯干皮肤的6%),程度鉴定为深二度,而且在扑灭的过程中导致外皮受损,医院对万先生进行了杀菌消炎的处理和包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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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院处理好伤口后,万先生又在家休养了15天,伤口才愈合,但后续还需要进行疤痕修复,于是万先生找到该养生馆协商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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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万先生跟老板沟通了两三次,要求赔偿他在治疗过程中的医疗费用,同时还涉及到附加费用(交通费、营养补助费、误工费),整体费用将近1万3千元。

但对于万先生提出的赔偿数额商家并不认同,双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赔偿方案,于是万先生投诉到了松滋市市场监管局金松市场监管所。金松市场监管所受理该消费投诉后,迅速安排工作人员处理,联系双方了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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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松市场监管所也对万先生诉求当中涉及到的医疗费用、误工费用以及后期的医治费用进行了核查,结合现有的法律法规,以及对消费者造成的实际损失,进行了多次沟通。

最终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商家一次性赔偿消费者万先生人民币1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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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疗”是否属于诊疗行为?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可视为诊疗行为。

理由如下:火疗是传统中医火灸疗法的简称;又称,灸疗、灸法,火灸疗法是我国独特的针灸医学的重要组成部分,灸疗与针刺疗法并称为针疗。火疗虽未明文确定为属医疗(美容)行为,但由于其:1.以疾病诊断和治疗为目的,在中医理论指导下使用药物、技术、(医疗)器械及手术等方法;2.该方法具有创伤性、侵入性或者高危险性的技术方法。所以可视为诊疗行为。

第二种观点:不视为诊疗行为。

1.《杭州市卫计委关于“火疗”是否属于非法行医请示的批复》杭卫计发〔〕41号可借鉴:

桐庐县卫生局:

你局《关于“火疗”是否属于非法行医的请示》(桐卫〔〕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中有关中医监督问题的批复》(国中医药办法监发〔〕9号)的规定,(中医)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

二、国中医药办法监发〔〕9号文列举了非医疗机构及其人员在经营活动中不得使用的医疗技术方法,其中没有“火疗”字样;非医疗机构及其人员单纯使用“火疗”方法从事经营活动,但不是以诊断或治疗疾病为目的的,不宜认定为诊疗活动,不属于非法行医行为。

三、在医疗监督工作中,对因虚假宣传、欺诈、人身损害等涉医(中医)行为侵害群众利益,但不属于卫生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告知消费者维护权益途径,并按照有关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此复。

杭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年9月15日

2.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非医疗机构开展“火疗”项目的复函(国中医药办医政函[]79号)

广东省中医药局:

你局《关于非医疗机构开展“火疗”项目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使用中医医疗技术应在中医理论指导下,以诊疗疾病为目的,在医疗机构内由卫生技术人员开展。年我局公共卫生专项资金项目“民主医药文献整理及适宜技术筛选推广项目”中,有彝族火疗治疗风湿性关节痛技术,开展此类技术应按照技术操作规范,确保安全。

中医养生机构可以使用中医技术,但禁止使用针刺、瘢痕灸、发泡灸、牵引、扳法、中医微创类技术、中医灌肠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侵入性或者危险性的技术方法。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年5月15日

小编认为:以上两种观点,有一个共同点:开展火疗,如果以诊断或治疗疾病为目的,或宣称疾病治疗效果的,应当视为诊疗活动。本案中,小伙并非以诊疗或者治疗为目的,由市场监管部门管辖应无异议。

本案信息来源于荆州电视台江汉风,本文观点由《金松卫监微记录》根据媒体报道整理。

金松卫监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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