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明知他人收购银行卡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出售自己实名办理的银行卡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支付结算金额达万余元。同时,该男子因购卡人未按约定支付购卡费用,便将出售的银行卡挂失重新换卡,发现卡上有资金3万余元后,取款据为己有。
案情回顾
据悉,年4月,孙某明知他人收购银行卡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通过“蝙蝠”加密聊天软件与他人联系高价出卖自己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二张银行卡、U盾及密码,为他人实施诈骗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孙某的银行卡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支付结金额共计万余元。后因购卡人未按约定支付购卡费用,孙某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挂失银行卡后重新换卡,发现卡上有资金3万余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取款据为已有。
龙里县检察院审查认为,孙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依然为其犯罪支付结算提供帮助,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盗窃罪。以孙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盗窃罪,向龙里县法院提起公诉,并根据该被告的犯罪行为、性质、情节等提出量刑建议。龙里县法院审理后,认为龙里县检察院量刑适当,采纳了量刑建议,依法判处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一万元;以盗窃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
检察官释法说理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储存、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帮助,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就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检察官提醒:广大市民要加强律法知识学习,切实提高法治意识,管好自己的银行卡、